新蒲京娱乐场_医院伪造涂改病历被判赔41万十年前手术引发
10年前,洪助田35岁,那时,她从江西老家来西安做到服装做生意早已8年。她和丈夫都没想起,一次普通的胆部手术和几份病历中的亲笔签名,让夫妻俩至今依然陷在与医院之间漫长的诉讼之中。经过重复的检验、宣判、裁决、抗诉后,近日,雁塔法院在重审后,确认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下称交大一附院)对病历展开了假造和篡改,裁决该医院赔偿金患者洪助田41万余元。双方皆明确提出裁决……2001年胆部三次手术患者指出医院在手术中对胆管穿孔严加,造成胆汁渗水2000年左右的时候,在康复路做到小生意的洪助田于隔年几个月就不会间歇性腹部疼痛,“2000年12月,我到西京医院检查,结果为胆结石。
”2001年3月,洪助田住进了西安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现为交大一附院),被临床为慢性结石性胆囊炎,4月3日展开“胆囊切除术”,术后经常出现胆漏,右膈下积液。4月19日又展开“剖腹探查法术”,在漏口一处胆囊床做到穿孔,竖井胆汁。
同年8月又在交大一附院行“胆肠吻合术”。3次手术做完后,洪助田和丈夫洪年青仍然拒绝医院解决问题此事,夫妻俩一直称之为洪助田患上的是胆结石,并不接纳慢性结石性胆囊炎的临床。同时指出,医院在手术中对胆管穿孔严加,造成胆汁渗水,又没采行大力措施,导致其身体器官功能障碍。在并未从院方获得失望回应的情况下,洪助田申请人了医疗事故检验。
2005年1月底,省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由于胆管变异,迷走胆管造成漏胆,此系由无法防止和防止的并发症,与医疗不道德间无因果关系……不包含医疗事故。”2005年申请人字迹检验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术前谈话记录》亲笔签名不是患者家属写对这样的检验,洪助田夫妇并不失望。在翻阅病历材料时,夫妻俩对交大一附院的几份《术前谈话记录》产生了猜测。第一份是2001年4月2日的记录。
记录表明,洪年青作为患者家属签署意见:“表示同意手术,协议书车祸”,还有“洪年青”的亲笔签名。但洪年青说道,这份记录上的亲笔签名不是他投的。某种程度,他也坚称4月19日《术前谈话记录》中有他的亲笔签名。
2005年3月,洪年青委托律师将两份《术前谈话记录》中“洪年青”的亲笔签名字迹送往司法部批准后的国家级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同时获取了“洪年青”亲笔签名字迹的部分样本。“样本中‘洪年青’亲笔签名字迹皆用蓝色圆珠笔书写,书写特征平稳,将其与检材中的‘洪年青’亲笔签名字迹展开较为检验,找到两者在书写水平、连笔方式、起笔、收笔特征等方面皆不存在差异,这些差异体现了有所不同人的书写特征。
”2005年3月,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后,结论为:检材中“洪年青”亲笔签名字迹和样本中“洪年青”亲笔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出。2005年患者控告赔偿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术前谈话记录》亲笔签名是患者家属书写“这解释《术前谈话记录》里,我的亲笔签名是假造的!”洪年青夫妇很气愤。
2005年6月,以洪助田为原告,夫妻俩向雁塔法院控告,拒绝医院分担过错责任,赔偿金2000元。交大一附院则对这份检验未予接纳。就在审理期间,交大一附院也明确提出笔迹检验申请人,拒绝检验的某种程度是两份《术前谈话记录》中“洪年青”的亲笔签名,并获取了洪年青的笔迹样本材料11页。此后,洪助田又对丈夫在2001年5月向医院递交的申请书中的指纹驳回,指出是假造的,也拒绝检验。
经西安市中院委托,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展开了检验。结论分别为:检材《术前谈话记录》中的亲笔签名和样本的亲笔签名科同一人书写;检材中的指纹和洪年青指纹完全相同。
洪年青夫妇对这份检验驳回,法院将两份检验文书递交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驳回,驳回后的结果是:原鉴定结论准确。2006年裁决医院补偿医院补偿2000元,3000元的检验费用也由医院分担基于这样的鉴定结论,雁塔法院指出交大一附院在医疗不道德中不不存在罪过不道德,不包含医疗事故。因医院一方不愿向患者补偿2000元,并分担检验费用及诉讼费用,一审判决医院补偿2000元,3000元的检验费用也由医院分担。宣判后,洪助田上告,明确提出裁决。
2006年5月,西安市中院高院保持一审判决,并在次年3月上诉了洪助田的合议庭申请人。2008年省检察院抗诉指出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开具的两份鉴定结论及驳回情况皆违背法定程序2008年5月,省检察院以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开具的两份鉴定结论及驳回情况皆违背法定程序为由,向省高院明确提出抗诉。省检察院指出高院民事判决说法证据错误,抗诉的理由有二:指纹鉴定书仅有一名鉴定人亲笔签名,违背了“同一司法鉴定事项不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展开”及“司法鉴定结论应该由本机构内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供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审核”的规定;笔迹鉴定书只有两人亲笔签名,没审核人亲笔签名,其后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向法院开具的有关两份检验的解释,仅有鉴定中心印章,没鉴定人亲笔签名,更加没检验专用章,科违宪检验文书,不具备法律效力。
2008年法院再次审理指出交大一附院递交的患者住院病历“不存在多处篡改和错误”省高院以函的形式将案件并转至西安市中院。2008年8月,中院裁决撤消一、二审裁决,传回雁塔法院重审。在审理中,洪助田指出,医院对病历展开篡改、假造,造成医疗事故检验数次,没准确结论,并指出三次手术都已包含医疗事故,“被告伪造病历的不道德就可以必要确认为医疗事故”,催促判令交大一附院分担医疗事故赔偿金责任,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退休金、精神伤害抚慰金、先前治疗费等,总计1921877.73元。
交大一附院则坚称,医院对洪助田的整个化疗过程并未经常出现任何罪过,不不应分担过错责任,患者的情况是手术后产生的并发症,其所称之为医院假造病历等不有误,催促上诉诉讼请求。法院指出,根据交大一附院递交的患者住院病历,“不存在多处篡改和错误,被告并未获取证据回应做出合理的说明”。
《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第9条规定,“不准篡改、假造、藏匿、封存或者抢走病历资料”,28条规定,“医患双方应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递交涉及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并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真实情况获取涉及材料,造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展开的,应该承担责任。”另外,法院还查明,医院获取的洪助田住院病历不存在着病历记述的患者户籍所在地、联系人姓名等皆与实际情况相符,入院日期记述不存在对立,门诊和入院临床是“慢性结石性胆囊炎”而病理临床是“急性复发性胆囊炎”等7项问题。
2011年法院重审裁决交大一附院向原告赔偿金医疗费、鉴定费等总计4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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